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类别: 规章制度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5/12/01
 
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统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体条件合格,经学校核实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原籍治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必须到所在学院报到,学生所在学院应负责将学生报到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含留、降级)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课程都对应一定的学分。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及任意选修课三种。
必修课是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且不能替换的课程。
限定选修课是专业方向选修课程,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学生就业面向的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若干组课程。学生须按规定学分按组选修。
任意选修课程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两部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可由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行选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修够学分;专业任意选修课程是为学生拓展专业知识、培养创新能力、支持个性发展而设置的,学生可以在本专业提供的专业任意选修课内自行选修而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九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拓展学生个性和视野,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并建立成绩加权和学分转换机制。
凡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性活动或各类技能性活动获得等级证书,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均可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
凡积极参加学校为竞赛而组织的封闭训练(寒暑假除外),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可享受当期课程成绩加权。
学生所获认定学分均可折抵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任选课程学分或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参加学科竞赛所获奖励学分还可折抵对应专业相关集中实践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分认定的范围。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进行学分认定。经认定的学分确认为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
1.学籍异动,包括国内其他高校转入我校学习的、校内转专业的、休学或服兵役后复学的;
2.在校跨校选修课程的;
3.我校派往国外大学学习交流的;
4.经批准保留学籍出国留学后回校继续完成学业的。
5.其他属于学籍异动的。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的原则。
1.凡申请认定课程应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类课程,课程的教学内容及要求应基本相同,学分数应不低于现行培养方案相应课程的学分数;
2.已修课程未列入现行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可视情计入任选课程学分或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但只计一类;
3. 我校学生跨校修读国内其他本科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由开课学校出具单科成绩证明及相关课程教学大纲。
4.我校学生在国外大学修读的课程成绩,除有国际交流协议外,其余成绩须提供相关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的程序: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成绩证明(含课程的总学时、学分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学院组织审核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批。成绩一经认定即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登录其原始成绩。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课程修读原则
1.学生通过注册取得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方能进行课程修读。
2.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修手续修读课程。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门数和学分应不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有余力,且对某学科有浓厚兴趣者,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允许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跨学校选课。
3.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
4.学生选修课程不得与本专业班级正常授课时间产生较大冲突。
第十四条  课程选修手续
1.除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外,凡选修课都必须办理选修手续。未办理选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2.每学期放假前,学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提前公布下一学期要开出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各专业公布本专业的任选课,学生可自行选修一定量的课程。公共选修课程选修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按选修课程汇总后下发到各教学院、部公布。未列入计划的选修课由教务处审定。
3.除特殊专业外,专业任选课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教学院、部应通知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选修人数少于40人(体育类课程30人)不开班,学生须改选其它教学班或其它课程。
4.经一定程序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任意退选或改选。如因特殊原因要求退选或改选者,须在课程开出前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手续。退选、改选课程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有关教学院、部和任课教师,否则仍按原选课程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
1.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且考核成绩在75分及以上者,可以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提交课程免修考试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查,教学院(部)的教学负责人同意,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认定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3.综合实践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逐期记入成绩册,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按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个别课程考核成绩可按合格和不合格二级制评定。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期考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将该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构成比例告之学生。原则上平时成绩最高不超过30%,确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的,应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规定量的1/3,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期末考核,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批准的有关活动、重病或家庭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缓考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该课程的补考,或参加最临近重修班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其考核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不计平时成绩。未获批准者需参加正常考核,不参考者视为旷考。
第二十一条  凡旷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参加免费补考。对考试舞弊者,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是一门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等情况综合评定。由于健康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课部分内容的,经医院证明,由体育学院安排其他相关项目供学生修读,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应在网上录入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一份交教研室,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时,各学院教务秘书以班为单位填报成绩总表,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一并报送教务处,同时,向学生家长寄发成绩通知单。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各学院与教务处核对一次成绩,并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各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确实有误,应持原始依据,办理成绩修改审批手续,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校、院两级管理,教学院部负责成绩录入,并填写成绩登记表,教务处负责全校各专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审核和网上管理。
第六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  经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免费补考一次,对旷考、作弊的学生,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免费补考不及格的,应明确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每次申请重修或补考课程数不得超过6门,并在每学期第3-4周办理相关手续。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设置补考,学生须选择相应课程重新修读。
第二十八条  课程补考
选择补考的学生,每学期可以随重修考试一起补考,非免费补考须按规定缴纳补考费。补考缴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经补考获得的及格和及格以上成绩一律按及格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课程重修
1.办理重修的程序
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第3-4周向所在学院教务办递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按相关规定缴纳重修费,各学院根据重修学生申请情况,对重修做出教学安排。公共课的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重修方式
某门课程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以上时,原则上由有关学院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组班重修,上课时间、地点和学时数报教务处备查;重修课程的人数少于20人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相应课程,或采取教师个别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修,辅导时间和地点由开课院(部)安排。
重修课时应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时数的1/3以上,但不得超过原规定学时数。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课程重修结束时,按课程教学要求单独组织考核,亦可与该课程其他修读班级同堂同卷考核,经重修考试获得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七章  专业辅修
第三十一条  为拓宽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学校设立专业“主辅修制”。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的主要课程确定辅修课程。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必修和选修学分的同时,可以申请自费修读某一辅修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修读某一辅修专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在本专业修读二年以上;
2.第一、二学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第三十三条  辅修方式视学生人数而定。参加辅修的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时,单独组班上课,否则,随该专业班级同堂听课。
第三十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按课程要求单独命题考核,亦可随该专业同堂同卷考核。其成绩载人本人学籍卡。
第三十五条  在学习年限内,学生修读该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理论课按实际排课节数计,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节计)。对旷课的学生,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学生考勤由所在学院具体负责。请假一天内,由学工办批准,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备案。一周以内,由院长批准。二周以内,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十五天以上,须经院长、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3.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到所在学院学生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者,应按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按录取专业就读。确有原因需转专业且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在第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经转出学院审核通过后,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转专业原则上限于一年级,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初集中办理。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期各科平均成绩排名位于所在专业年级的前50%;
2.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本校专家认定,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申请跨大类转专业的;
2.已被录取为“国际学院”学生要求转出的;
3.申请者在校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4.其它不符合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十条 当某专业申请转入人数超过标准班额最高限时,按申请者第一学期所修共性课程成绩排队(个别专业若无相同课程则对相近课程做当量处理,相近课程由相关学院认定),分高者优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变化或教学组织需要,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十三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3.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 专科起点转入本科阶段学习的;
6.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 跨学科门类的;
8. 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五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拟转入的,需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需一式五份,除学校和学生本人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计算,因病等原因经学校批准原则上最多可休学两年。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1.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2.因伤、病休学的,应回家治疗休养,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4.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五十条  学生个人要求休学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须于一周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办完休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按有关规定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含当地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教务处备案,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十二条  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报教务处批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查,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一章  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将给予警示或退学警示:
1.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期所修学分1/2及以上者;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及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警示;
2.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年所修学分1/2及以上者;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及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示。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退学警示后,其后任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仍达到该学年规定学分的1/2及以上者;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及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 40学分及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3.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或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交纳学费的;
4.在籍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的;
5.因病应当休学,经学校动员而拒不休学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9.有其他属于退学情况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每学期开学3周内,应进行学籍清理,并将达到退学警示及各类退学要求的情况报教务处。凡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请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以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患者,由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领回。
3.学校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4.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作为在籍生继续修读或结业。选择在籍修读者,可参加学校正常学习考试;结业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对不及格课程申请重修(重考),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修或重考者,只能申领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  每年分三次(6月、7月、12月)集中审核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日期按审核通过的实际日期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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