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课程设计管理办法
类别: 规章制度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5/12/01
湖南文理学院课程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设计的管理,提高课程设计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设计工作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培养学生设计方法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  课程设计工作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大纲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课程设计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对课程设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协调。各学院成立以教学院长为组长、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课程设计工作小组,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制定课程设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课题审核、过程检查、考核及成绩评定、报告归档及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指导老师的构成与职责
1.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助教一般不能独立承担指导工作。各教学院应对第一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指导,审查合格后方可允许其进行课程设计指导工作。
2.指导教师的职责。制定指导计划、拟定题目、下达课程设计工作任务;选订或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做好考勤和记录;主持成绩评定工作;教师在课程设计中要以指导为主,不得直接将设计结果或设计图纸直接交给学生,必须坚守岗位,课程设计阶段每个工作日下班指导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第六条  对学生的要求
1.明确课程设计的目的及选题意义,认真领会课程设计题目的内涵,严格按照课程设计指导书的要求、基本方法与步骤,积极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
2.独立完成相关设计任务,不得弄虚作假,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设计期间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在校外进行课程设计的,还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出入情况及设计进度情况。并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接纳单位的规章制度。
4.课程设计结束时,应将设计任务书、说明书、设计图纸、实验报告、计算程序等有关资料整理成册,送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时间安排。可以与理论教学同步进行,即在理论课讲授开始后,布置课程设计任务,最后一周完善设计内容,组织答辩和总结。也可以在理论教学结束后,集中安排时间完成。
   第八条  指导学生人数。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人。
   第九条  选题要求。课题可由指导教师直接给出,也可由学生根据课程设计目标和基本要求自主设计课题及方案,主动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老师给予一定的指导。
   第十条  完成形式。课程设计形式可以多样化,其完成形式可以是创意、设计、作品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定。
   第十一条  评阅、考核与成绩评定。
1.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对每一位学生的课程设计进行评阅,评阅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学生讲解并予以更正。
2.课程设计考核立足学生的创造性,学生通过答辩等多种方式完成考核,课程设计的成绩评定不完全用对和错来衡量学习结果。
3.课程设计成绩应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进行评定和记载。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优秀率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5%。
4.课程设计完成后,应写出工作总结,并将课程设计相关资料收齐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针对本单位课程设计的具体情况,各教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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