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
创新学分与技能学分认定及成绩加权
实施条例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理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学校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的认定
第一条 凡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性活动(指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发表相关学科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等)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参加各类技能性活动(含专业技能和其它应用技能)并获得等级证书,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
第二条 学生每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可免修一定学分的任选课程(含专业任选课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其中,学科竞赛所获学分还可抵免对应专业相关集中实践课程。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抵免任选课程或实践课程学分最多不超过12学分。
第三条 校内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活动的组织,必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由活动组织单位拟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报教务处审定后实施。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各学生社团面向学生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均可纳入学生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管理范畴。
第四条 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的审核认定由教务处负责。每年4月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创新、技能学分认定表》,同时需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论文所载刊物,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鉴定报告、专利证书等,经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生实际所得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情况汇总(含汇总表)并签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将实际得分记入“学生创新、技能学分成绩登记卡”。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教务处审核认定的成绩,对本学院学生创新与技能活动学分进行登记并归档管理。
第六条 学分计算办法
类别 |
培训或获奖 |
培训或获奖等级 |
学分
认定 |
备 注 |
学
科
竞
赛
、
体
育
竞
赛 |
参加学科竞赛培训 |
封闭集训15天以上 |
2 |
|
校级竞赛获奖 |
三等奖 |
0.5 |
①校级体育竞赛第1、2、3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执行;
②省级、国家级体育竞赛:1-3名按一等奖、4-6名按二等奖、7-8名按三等奖执行;
③除体育竞赛外,设有团体奖的项目如按个人获奖申报则降一等执行。 |
二等奖 |
1 |
一等奖 |
2 |
省级竞赛获奖 |
三等奖 |
2 |
二等奖 |
4 |
一等奖 |
6 |
国家级竞赛获奖 |
三等奖 |
4 |
二等奖 |
6 |
一等奖 |
8 |
科
技
活
动 |
主持国家级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 |
|
6 |
参与者减半计分 |
主持省级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 |
|
2 |
主持校级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 |
|
0.5 |
授权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 |
|
4 |
非第一专利权人减半计分。 |
实用新型专利 |
|
2 |
外观设计专利 |
|
1 |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被SCI、SSCI、CSSCI、EI收录论文或人大复印全文转载 |
|
4 |
此标准适用于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减半计分。 |
省级及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论文 |
|
2 |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文科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 |
|
1 |
获得多个等级证书者只计最高级学分。 |
文科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 |
|
2 |
文科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四级 |
|
3 |
理科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 |
|
1 |
理科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四级 |
|
2 |
外语等级考试 |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水平考试六级 |
|
2 |
|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 |
|
2 |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师范专业(方向)学生普通话水平达一级乙等及以上 |
|
1 |
|
非师范专业(方向)学生普通话水平达二级甲等及以上 |
|
1 |
|
非师范专业(方向)学生普通话水平达一级乙等及以上 |
|
2 |
|
资格证书考试 |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获初级证书 |
|
1 |
《驾驶证》不予学分认定 |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获中级证书 |
|
2 |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获高级证书 |
|
3 |
文化艺术活动 |
参加校内组织的各项规范性比赛(文艺表演、辩论赛等) |
三等奖 |
0.5 |
①同一竞赛项目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只计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②设有团体奖的项目,若按个人获奖申报则降一等执行。 |
二等奖 |
1 |
一等奖 |
2 |
参加省级文艺演出、美术作品展、设计作品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等 |
三等奖 |
2 |
二等奖 |
3 |
一等奖 |
4 |
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美术作品展、设计作品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等 |
三等奖 |
4 |
二等奖 |
6 |
一等奖 |
8 |
其它 |
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 |
获全国表彰或奖励 |
4 |
|
获省级表彰或奖励 |
2 |
|
获学校表彰或奖励 |
1 |
|
第二章 学科竞赛成绩加权
第七条 为提高我校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或其它类竞赛的竞技水平,学校根据需要组织赛前封闭性训练。为补偿受训学生因为参加封闭性训练对其它课程成绩造成的影响,学校将对学生当期课程期评成绩实行成绩加权。成绩加权系数认定以训练时间长短及训练考勤、考核为依据。
第八条 成绩加权的范围:仅限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体育竞赛、艺术展演、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新创业大赛等。
第九条 成绩加权的条件:
1.参加学校组织的封闭性训练(寒暑假除外),且封闭训练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
2.封闭训练之前,竞赛承办单位应向教务处提交详细的训练方案和参训学生名单,教务处将组织封闭训练过程督查。
3.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封闭训练,但由于学生本人原因,没有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竞赛,则不享受成绩加权。
第十条 成绩加权计算办法。
训练时长 |
课程成绩
加权系数 |
备 注 |
一个月 |
1.1-1.2 |
具体系数根据考勤和表现认定 |
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 |
1.2-1.4 |
二个月以上 |
1.4-1.5 |
注:课程期评成绩乘系数后超过90分时,按90分计算。
第十一条 认定时间与认定程序。
认定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集中受理上一学期学科竞赛成绩加权。
认定程序:学生向竞赛承办学院提交成绩加权申请表,竞赛承办学院根据学生获奖等级和集训表现确定拟认学生课程成绩加权系数,将以竞赛为单位的学生课程成绩加权汇总表、学生成绩加权申请及竞赛获奖证明文件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改登学生成绩。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学校其他相关办法、条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有《湖南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管理条例》(院办通〔2004〕36号)和《湖南文理学院学生竞赛与训练管理办法》(校办通〔2012〕26号)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