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文理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专业涵盖文、理、工、农、史、法、经、管、教、艺10大学科门类。
第三条 学校设有文史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芙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18个学院和1个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四条 学校设有汉语言文学、新闻学、英语、日语、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法学、地理科学、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工程、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动物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土木工程、城市规划、教育技术学、音乐学、舞蹈编导、美术学、艺术设计、动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等41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国标代码10549,省招生代码4318)
第七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315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组织省外艺术类专业考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核发专业考试合格证。
5.根据国家核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完成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及其它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有关招生方面的工作。
7.协助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9.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务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除英语和日语专业外,其它专业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凡我校单独设置艺术类专业考点的省份,其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报考人数和专业考试成绩,严格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比例发放湖南文理学院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我校未设置艺术类专业考点省份的考生,应获得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
凡获得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40%+校考专业分×6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处和党政办、组织部、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等方式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帮困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学院及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报考指南和学校网站。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https://www.huas.edu.cn;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s://zj.huas.edu.cn;招生办公室信箱:huaszsjyc@126.com;招生咨询电话:0736-7186057、0736-7186059。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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