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预决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类别: 规章制度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2/1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学校一级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预算,以及学校整体财务运行情况年底决算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学校对校本级及校属有关单位预决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以上所称“有关单位”主要指后勤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二章  组织与审计
第四条  学校年度预决算执行审计在校长领导下进行,由审计处牵头负责并作为年度经常性工作、组织专门队伍实施,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配合。
第五条 对学校预决算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和有效性如何;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3.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报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或校务会、党委会审定后执行;4.预决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1.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2.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3.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4.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包括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违反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等。同时将重点审计:1.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2.基本建设经费使用情况;3.超预算范围或超预算开支项目情况;4.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等级考试、美术年考等学校几个经常性收费项目的开支情况;5.学校几个目标管理单位的开支情况。
第七条 对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等。
第八条 对预决算执行结果审计:1.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预算有何差异,有无项目预算15%以上经费未实现支出;2.学校财务部门为保证预算的科学实施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是否有效;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4.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个人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5. 是否每月坚持学校开户行“对帐单”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双签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制及其效果。
 
第三章  审计程序、原则与要求
第九条 审计处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预决算执行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实施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应有两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向学校财务处或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采取“事前参与,事中、事后审计”的方式进行:1.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主动了解并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情况,积极提出预算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2.事中审计:每年9月份对当年8月份以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3.事后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审计处可以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预决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纠正,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审计处对预决算执行的审计整改情况要进行后续检查。对重大违规事项,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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