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类别: 规章制度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3/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避经济损失,减少经济纠纷,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湖南文理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凡代表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是学校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签订以及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起草和送审,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审签机构和范围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经济合同监管小组,组长由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工会、法律咨询与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存在后续权力与义务的经济事项,均需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合同。
(二)维修、安装、装饰、绿化施工建设工程合同。
(三)各种实验室建设合同。
(四)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等)采购合同。
(五)学校资产和门面出租、出售、资产转让及无形资产使用合同。
(六)联合办学、咨询服务合同。
(七)经营、服务承包合同。
(八)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合同。
(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十)委托管理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六条  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含法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身份证号码。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要求。
(四)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方式。
(五)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验收标准与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审核
第七条  经济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及资信情况。
(二)审核经济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审核经济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条款或内容。
(四)审核经济合同是否存在有损学校经济利益或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是否有效地保护了学校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
(五)审核经济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概念是否准确。
第八条  对于涉及资金支出类的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任何经济合同不能洽谈、起草和订立。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经一定程序审核会签。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和人员一般有:经济项目承办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合同监管小组、法律咨询与服务中心、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
第十条  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除全面审核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重点审核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条款与内容。具体职责为:
项目承办单位应会同项目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对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
财务处主要对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审计处主要按照合同审计的要求进行审查。
监察处主要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法律咨询与服务中心对合同内容、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学校的重大经济合同还应请法律专家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其项目承办单位(一般为具体项目发生所在单位)必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
(三)中标单位(或经济合同的另一方)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反映经济合同洽谈过程、结论轨迹的书面文件,包括洽谈纪要、领导批示、会议决定等。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必须填写《湖南文理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见附件1);内部协议会签时,必须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内部协议会签表》(见附件2)。
经济合同项目承办单位的送审会签报送工作,应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五章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规定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送审。因报送不及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或影响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核会签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合同质量,自收到送审的合同文本与资料之日起,每个会签部门于4天内完成审核会签工作。因审签拖延影响合同履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在与外单位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清正廉洁,必须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其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参与审核会签的单位,对合同中所涉本部门职能方面的内容与条款进行严格把关。由于把关不严给学校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会签手续,擅自以学校名义或各单位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不予承认,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签字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十八条  凡有意拆分经济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合同金额,着意回避合同审核会签的,一经查实确认,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学校所涉的一切经济事项,包括涉及学校资产出租、出售以及可能导致学校风险的其他经济事项,均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独立民事主体,其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湖南文理学院,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文本经审核(审批)会签后,方可正式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其中:标的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项目,须由校务会研究审批;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由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院党政办公室办理经济合同签章时,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查验《湖南文理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为主体的经济合同,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湖南文理学院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以后,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修改、变更、废止。如因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废止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合同审签程序。在与主合同不冲突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应按本办法履行相同的合同审签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行政公章后的经济合同,是学校财务处支付其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未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行政公章的经济合同,学校不得办理与履行合同义务对应的相关事项,学校财务处不得支付或者收取相应款项。
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额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财务处对其资金的支付,应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为限,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应持有四份:1份留存项目承办单位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1份送财务处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1份送审计部门作监督项目执行并审计执行结果的依据;1份连同《湖南文理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一并送交学校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存档。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签订以后,应复印一份送纪委监察处留存,以便监督执行,审计处应会同经济事项归属所在职能部门、财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经济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有违反合同,以至影响学校利益的行为,应立即终止经济合同履行,并由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合同项目,需要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时,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应按招标管理办法并参照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方式执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并签订相关经济合同。学校非经济类合同(含内部协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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