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使我校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制度。财务预算是每年年初编制的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合理配置资源、实施有效管理、规避财务风险的重要形式。财务决算是对学校预算经费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总结,服务于学校的长远建设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日常运行的财务需求。
第二条 学校财务预算贯彻“支持发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入落实,支出从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开支,不做赤字预算,保持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财务决算贯彻“依法审核、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的原则。财务预决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学校财务预算分为部门预算、校级预算和校属各级预算。其中,部门预算指上报省教育厅的学校全口径财务收支预算;校级预算指学校可直接支配财力的收支预算,包括学校运行预算和学校专项预算;校属各级预算指包含于校级预算之内,由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编制,或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与此对应的有部门决算、校级决算、校属各级决算等。
第四条 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预决算的工作及咨询机构;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预决算实施编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级预算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再报校务会研究审议,最后报校党委研究批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更要考虑学校财力的可能,杜绝超越财力可能安排预算和搞赤字预算。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须经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第六条 学校根据“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明确各级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和有序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预算实行零基预算与往年标准相结合的编制方法。对于学校统筹使用的预算资金实行零基预算方法。各目标管理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及与学校签订目标管理协议拟订预算方案,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各单位的创收资金,按学校创收管理办法拟订预算。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编制本单位的预算,科学、合理、全面地预计本单位的事业收入与业务需求,各预算项目的编制应尽量细化,每项预算数据应有恰当、可靠的依据,严禁随意编造数据和高估冒算。没有立项、计算依据或依据明显不合理的预算,财务处拒绝受理。因编制态度草率而影响全校年度预算颁布执行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学校各单位取得的各种收入均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条 编制支出预算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安排教学事业发展支出,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经费的预算要力求科学、规范、合理,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经费足额、及时使用。
1.人员经费:按各类人员经费测算和汇总,由人事处负责申报。
2.日常运行经费:分为学校公用经费和二级切块经费,其中,二级切块经费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严格按定额标准编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申报。
3.专项(含基建、科研等)经费:预算须符合国家或学校下达该专项经费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专项所在部门负责申报。
4.学校因发展需要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负债运行时,应由有关部门提出详细贷款、融资、还款方案,根据“三重一大”原则报请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务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列入预算。
5.为应对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按校级运行预算支出总额的1%设立学校的总预备金。需动用总预备金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有立项依据或可行性论证的审批报告与预算方案。经常性专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非经常性专项(含新增专项)一律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经费使用预算方案中原则上不得列支招待费内容,确因工作需要需列支的,要有校长审批意见。
2.在报送专项经费预算时,应同时提交本年度各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校级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1.各单位在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下,根据下年度本单位工作计划的需要,于本年10月底编制本单位的预算方案,预算方案须由分管校领导召集分管单位负责人论证、讨论,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统计汇总。创收的单位根据收支情况编制相应的收支预算方案。
2.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于当年11月底下达预算控制数。
3.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调整本单位预算方案,于当年底前报财务处,财务处综合平衡后形成学校财务预算草案。
4.财务处将学校财务预算草案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形成本年度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后,提交校务会审议,再报党委会研究批准,原则上在下年度元月底以前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报省教育厅的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财务处再按照学校实际财力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负责对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专项预算、校属各级预算综合汇总平衡后,形成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的全口径预算初步方案,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校长审核签署上报部门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财务预算发布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在预算收入方面,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有责任积极组织收入,并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做到应收尽收,不出现预算收入缺口。在预算支出方面,在分管财务校领导的主持下,财务处按照党委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方案,将预算划分为校级和校内各部门、各学院的二级预算执行方案,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支出预算执行模式,并分解到有关单位。校领导对其所分管范围内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预算支出审批制度,根据支出金额大小和经费类型划分经费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对于日常预算经费的支出,原则上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对于经常性专项预算经费的支出,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于非经常性专项预算经费的支出,原则按额度大小上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财务处应按本办法制订支出审批与报账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预算经费支出的管理,强化账务管理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计划,于每月月末向财务处申报下月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额度。同时,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所承办的经济合同在审批后,须报财务处登记,以便财务处统筹调度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经费的结余处理,按实事求实的原则分类处理:对于需要统筹使用的经常性项目预算资金,使用终止时间为当年12月25日;对于各种奖励经费、个人教研教改等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法;对于其他项目资金原则上到年底都应归零,转入下年结余收入,对个别未完成的跨年项目的专项资金经批准可继续滚动使用。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所有预算调整内容都必须有合理依据,要按本办法有关预算审批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从严从紧控制。
第十九条 日常经费的调整。各分管校领导在不影响原预算项目执行和部门归口的情况下,可在其分管的总预算经费中进行一定程度的调剂使用,但各单项调剂金额不超过0.5万元,全年调剂总额与调剂项目个数均不超过分管经费总额和分管项目个数的5%。各分管校领导在对其分管经费进行调剂使用时,须书面通知财务处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调整。如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的,须按照专项经费下达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和审核。 1.有关单位因特殊情况提出的5万元及以下财务预算内调整的申请,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审核决定。 2.有关单位因特殊情况提出的5万元以上财务预算内调整的申请,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务会审核决定,其中: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先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报校务会审定;单笔经费调整在50万元以上者,须将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 预算外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预算外开支,原则上不受理预算外立项申请。确因特殊原因需在预算外立项支出的,须提供立项依据或可行性论证的审批报告、项目经费使用预算方案,并按下列原则和程序从严从紧控制,按规定予以追加。 1.有关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提出的5万元及以下的预算外的立项申请及预算使用方案,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审核决定。财务处凭校长签字,方可办理此追加手续并安排资金。
2.有关单位因特殊情况提出的5万元以上预算外的立项申请及预算使用方案,由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务会审核决定,其中: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先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报校务会审定;单笔经费调整在50万元以上者,须将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财务处凭按上述通过的会议纪要等,方可办理追加手续并安排资金。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在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校财务处应详细分析上年度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依法、准确、完整、及时编报年度决算草案,经校务会研究后再报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编制决算草案时,必须做到依法办事、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帐表相符、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应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款拨款数字;检查各类会计事项处理情况,确定年度收支范围;清理往来款项;检查各项税金计算及缴纳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做好年终对帐工作,清查货币和各项资产实际结存数。在做好年终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年终结帐和转帐工作。不得以估计数字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年度决算的有关数字。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学校审计处应会同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调整情况,并按规定向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细化的预算金额执行,有无突破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
2.是否按细化的预算项目执行,有无突破下达的预算控制的具体项目;
3.是否按工作进度和具体用途执行,有无自行改变预算确定的资金用途;
4.是否遵守上级部门及学校的财务制度,有无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还应会同相关单位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二十七条 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第八章 预算支出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在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单位参与。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务处和各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及财务处的要求制订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学校对绩效考评原则上每年组织抽查一次。
第三十条 绩效目标是各单位使用学校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务处和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绩效目标应编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预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2.达到预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3.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4.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及其实现程度,预算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编制预算、安排资金和年度单位考评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部门和项目,对其以后年度申报的同类预算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决策不科学、管理混乱、绩效水平低下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的部门和项目,在编制本单位预算或制定项目资金计划时对同类支出给予必要的控制。绩效评价结果应列入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评价内容。
财务处应根据此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校内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凡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