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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4〕22 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14年10月8日
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授予。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外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4.符合省政府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的其它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平均学分绩点在1.5以下;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处分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
3.其它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因本细则第三条第3款或第四条中任何1款达不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专家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凭录用文件、函或录取通知书);
2.考取网上公开招录的正式编制教师、大型企业员工(凭网上招录相关信息资料、文件和就业协议);
3.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赛事并获得省级及以上等级奖励(凭获奖文件和证书)。
第六条 学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内每年8月底,所颁发学位为审核通过当年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毕业证审核发放工作进行。每届毕业生毕业前,由各教学院按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逐个进行审核,列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应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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